如夫妇中的一方在
结婚之前已经办理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签署手续,并且是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作为首次付款且在银行申请了贷款。
此后,夫妻二人在婚姻生活中使用了总共有收入来
偿还贷款。
当不动产标示在首次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候,如果夫妇二人在
离婚时无法就房地产达成协商,那么这种情况将由人
民法院来作出裁决。
依照上述规定,若双方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判定该不动产归属于那位在它的名义下拥有注册的一方。
然而,那些尚未偿还的贷款将被视为是该方私人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对于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相对于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将会由不动产的注册方向其配偶进行全额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