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签署
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规定,当劳动
合同解除时,企业须对员工予以相应的
补偿金。
若劳动合同尚未期满,那么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终止
劳动关系,必须提前至少三十日预先告知该员工,以确保其做好充分准备。
此外,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自任职起每满一整年即给予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满足(达到或接近)一整年的雇员,也应视为一年处理;
而对于那些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对他们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