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将原本的婚前住房出售后购置的新屋,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
首先,若新的房产仍登记为购买方一人所有,那么这栋住房就被视为购买方的个人资产,并不属于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因此,在
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会对这种类型的房屋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新购之物业已在夫妻双方名义之下备案,那么它便成为了夫妻俩的
共有财产。
不过,法院在审理此类
离婚案件,处理涉及到
财产分割的问题时,通常会给予贡献付款更多的份额。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