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
债务转让协议时,有几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值得我们特别关注与注意:
首先,我们需要审查被转移
债务本身是否具备可转让性质,因为如果该债务存在法定或约定义务,致使其无法进行合法转移的话,那么这个所谓的“协议”,实质上已经不具任何效力,不能够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合同;
其次,
债务转移动作本身也有两种情况,即债务的全部转让与债务的部分转让。
这两类不同情形所导致的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编制债务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务必明确规定所转移的债务究竟是全部债务还是仅为部分债务,这样子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纷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债务转移的决定必须获得
债权人的明示认可与同意。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