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经济原因需进行的
裁员,其所涉及到的
经济补偿金将在
劳动者彻底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另行发放。
具体的发放依据及标准如下所述:
根据劳动者在贵公司(或组织)中服务的年限长短,针对每满一整年的情况,我们将会为该员工支付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而在劳动者已累积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整年的情形下,我们会按照一整年来进行计算;
若劳动者服务时间不满足前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未达到六个月的期限,我们将仅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