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准则:
首先,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潜在可行性。
换言之,只有当合同有足够的现实可能性可以被执行时,
违反合同一方才能够承担起继续执行该项义务的法律责任。
其次,继续履行的必要性也是不能忽视的考量因素。
在一些情况下,尽管合同具备再次执行的可能性,但若履行中的成本过高,那么也不应强行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
原因在于,这将有可能打破
当事人双方所预期的财富平衡点,从而对双方利益均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被要求履行的
债务标的须适宜进行执行性强制履行。
最后,请求继续
履行合同的要求应当在适当期限内提出。
倘若请求期限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那么债权方将会失去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