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获取人身自由的
保证——即实施取保候审的次数,并无硬性上限的限制。该法典明确载明了适用取保候审的各项基本条件,然而,并未就其执行的次数作出强制的规定。据此可知,在满足取保候审所有必备前提的状况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多次提出申请,以期获得人身自由的保证。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准许进行取保候审以及批准的次数,则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做出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