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如若发现不应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追究
刑事法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即刻解除该项措施。因此,取保候审的
羁押时长将由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及侦查、
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进展情况所决定,但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若在十二个月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且不应再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
追责,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