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需要申请的
取保候审,建议您将相应的申请书提交至直接负责您所涉案件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上述各机关享有并有权决定是否对您,或者您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其他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相应取保候审的司法措施。
在此提醒,您所提交的
取保候审申请书中需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是申请人的个人
身份信息;
其次,您需要详细阐述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
最后,您还需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所有
证据材料,且所有文件均需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