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依据主要在于:
行为人是否明白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并且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或者实质性的协助,并且这种行为的
情节严重程度达到了应受
刑事处罚的界限。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
单位犯罪,那么将会对该单位判处相应数额的
罚金作为惩罚,同时也会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根据个人
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倘若在此类
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还涉嫌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那么便应当按照情节更为严重的那一种犯罪标准来确定他们具体的
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