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确信被认定为具有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准许其申请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次数上限,因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前述法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从理论角度来看,确实有可能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以及获批的次数,将受到案件具体情况、司法机关的判断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制约。对于多次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情况,应由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后再行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