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明知他人以信息网络作为
犯罪手段进行
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进行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协助活动的行为,如若
情节严重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独给予
罚金。此外,对于涉及该类犯罪的单位,也需要依法给予罚金惩戒,并且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