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如若
犯罪嫌犯及被告人物品具有下述任一状况,则得以申请
办理取保候审: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或
拘役,亦或是单独适用
附加刑罚;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以及在
羁押期限届满之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