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第七十九条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严格控制在十二个月之内。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经历多年仍无任何结论,或许是由于
刑事侦查、
公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工作尚处于未结束阶段,又或是案情曲折繁杂,亟需投入更多的时间进行处理。如超过了法定的十二个月的最长期限,我们有责任依法立即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务必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相关单位发出相应的告知。倘若出现长时间未能正确
解除取保候审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对法律规范的违背,此时需对此类案件的进展状况做进一步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核实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