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被
保释并不一定需要等待庭审结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满足了保释的相关条件时,诸如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采取保释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采取保释措施。保释的决定与执行并不取决于庭审的完成与否,而是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因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保释的条件,他们是有权利不经庭审而直接申请保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