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取保候审的权利,关键在于其个人状况是否符合该法律条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特定情形。若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的基础上,例如可能受到的惩罚相对较轻、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是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因素的话,那么他们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保护。因此,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需要对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性质、可能面临的
刑罚程度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只要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他们就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