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允许
当事人翻供,我们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予以细致深入地剖析。这条
法规明确指出,对于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与裁决如有异议,只能通过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
申诉,并经过
二审法院审理之后,方能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这也就是说,在法院作出的
判决和裁定尚未具备
法律效力之时,被告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对原来的指控事实表示不服或者要求改变。但是,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强制手段,往往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或
审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不试图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的前提下,仍能保持人身自由。因此,从逻辑角度来看,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改变其供述,也就是所谓的“翻供”,是完全可行的,但这并不代表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翻供可能会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案件被重新审查或者重新审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翻供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力,除非翻供内容涉及到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其合法性问题。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是可以翻供的,但翻供并不影响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力,除非翻供内容涉及到了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其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