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最多不能超出十二个月。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都能够正常进行,同时也未发现有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事项发生,那么
当事人被允许的
取保候审期限就可以顺延至期满为止。然而,若在此期间发现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到的情况,则应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尽管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能否直接转为
逮捕,但从其精神实质来看,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确实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满足
逮捕条件的话,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提出逮捕请求。因此,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自动取得了免于逮捕的资格,而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提出逮捕请求。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期限的结束并不代表着可以直接提出逮捕请求,而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满足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便可依法提出逮捕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