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部门有关于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两种
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均为12个月和6个月。在此期间内,无论是对于
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的调查、
起诉乃至审判程序都不能中断。此外,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排除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相关情况亦或是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已过,司法机关需立即解除或者更改强制措施。而当取保候审经历了期满之后,若仍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则必须依法更换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