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措施可以在被告人或者
犯罪嫌疑人员达到特定的前提下,由人
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进行批准与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并没有具体阐明在看守所内是否同样适用取保候审这项措施。然而,基于该法律条款的含义及其
基本原则,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应条件,稳妥考虑后认为不至于对社会
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的情况下,被
拘押于看守所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理论上也有权利通过申请取保候审来获得人身自由。所以说,倘若身处看守所之内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员符合以上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经过评估,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的话,那么他们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