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获得
取保候审之后又再次被
逮捕时,相关司法机关有义务依法立即向其传达此项消息并通知相应的合作组织或关联机构。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在取保候审阶段还是监视居住期间,都不能够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工作。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之后,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继续推进后续的
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