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当某一
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服务至累计满十年之期限后,该用人单位便不可任意行使解雇权利,除非符合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涣散或因严重渎职行为致使用人单位遭受重大
经济损失等法定情形之条件上,且用人单位拥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过错事实,方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
然而,一旦员工陷入法定的解雇情境中,如行为严重背离道德规范或引起极大员工不满及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等,则用人单位可在援引法律条例基础之上行使用人单位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与职工的用工协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