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无疑已经明确,即归属于作为全体村民利益代表的所在村庄集体所有。
而
承包者所获得的仅仅是该片土地的
使用权与收益权,绝非其所有权。
因此,他们无权任意处置自己的承包地来进行所谓的“买卖”。
为了合法有效地流转承包地,
当事人可尝试选择转包途径,但双方需时刻关注,转包协议生效的
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
同时,对于转包后享受的权益,亦应遵循合理、合规的原则,不可超越自身的合法权限范围。
即使达成了所谓的“
买卖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条款。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