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
犯罪构成上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要素:
首先,本罪的主体应为特殊身份的人——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它们直接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
其次,在主观方面,
犯罪嫌疑人须有直接故意的心态以实施
违法行为。
第三,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处的国有所有特征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法律
法规,故意作弊,通过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将国有资产予以股份出售,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