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
机动车碰撞行人电动车等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的情况,便应根据责任的具体归属分摊相应的经济赔付承担。
在这其中,需负责支付以下各项费用:
诊疗费、
误工薪资
赔偿费、
护理费用及收入损失补偿费、各类长途交通出行费用、短期内的住宿所需花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必不可少的营养支撑补血;
此外还包括针对身体康复状况作出的残疾程度评估,并依据此评估结果,对致残者施以适当金额的
伤残赔偿款项;
倘若残疾人员在恢复期中仍然需要借助辅助器械进行日常生活活动,那么其家人的生活开支也应由
车祸责任人负担;
同样,对于康复过程中的各种护理费用以及接下来可能会产生的治疗支出费用,亦应计入赔偿范围之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