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质押,作为一种
抵押形式,主要体现为在
债务取得
担保的过程中,
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依照法律规定将持有的股票质押给
出借人,若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或发生了事先约定好的需要使用质权的特殊情况时,出借人有权依据该持有的股票份额获得优先赔付。
具体针对涉及到
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只有在合法有效的
上市公司股票被用于质押时,出质人和质权人才应向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股票出质登记手续,并且从登记日开始,各方签订的
股权质押合同即自动生效。
至于涉及到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质押问题,那么相关的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现已录入备查股东名册之日起即正式生效应有的约束力。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