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发现公司存在
欠薪行为的,
劳动者首先应当与所在公司进行友好协商,以使其支付所
拖欠之
工资;
若该公司仍然毫无反应且拒绝支付,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在经过投诉处理后,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法下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支付拖欠之薪资。
若经投诉处理后单位仍未能按期支付薪酬,将被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之间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交付
赔偿金。
如若投诉无果或不愿投诉,不妨考虑径直
申请仲裁以确保索回所拖欠之工资;
对于
仲裁结果如仍不满意者,亦有权提起
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