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若无正当理由而出现长期连续
旷工的情况,作为雇主的单位可根据具体规章制度正式通报予以解聘,且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之责任。
然而,对于此类情形,雇主必须确保其管理规定制度遵循了相关法定程序并已为所有工作人员所了解、理解和接受。
在满足这个严格要求的大前提下,如果员工的旷工行为确实属于对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那么雇主便有权利通过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处理此次事件。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