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共同拥有之财产,不得任意由某一方进行交易买卖活动。
倘若一方未经配偶另一方的首肯而擅自将夫妇共有的房产予以售出,且在已获第三方以公平合理价格购得之情况下,又已完成房地产登记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之下,另一方如果意图强行追回该处房产,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的决定可能不会得到法院认可。
然而,若夫妇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私自处理了共同所有的房屋,从而给其配偶另一方带来了实际损失,在他们
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向法庭提出
赔偿要求,此时法院通常会予以受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