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
夫妻共同财产得由夫妻任意一方行使处分权利,然而针对涉及重大利益事项的处置,单独一方则无权独自决定。
若夫或妻出于非日常生活所需而要对夫妻共有的财产作重要处理之决定时,夫妇双方应秉持平等和商讨原则,以便最终达成共识。
倘若他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该行为系夫妇共同意愿的体现,那么另一方即不能以未同意或者不知情作为理由,对抗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