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面临严重的紧急情况,为了挽救濒临死亡患者的性命,不得不采取紧急医学措施以防止不良后果产生;
2.在医疗实践过程中,若某些患者的病情出现了显著的异常变化或患者的体质较为特殊,则可能因此所引发的医疗事件为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特指医生与护士无法预期的病理状况所引发的,且根据现有的临床状况难以避免的
医疗损害结果;
3.在当前所能达到的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下,某些发生率极低的无法预知或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本质上也被认定为医疗意外范畴;
4.由于无辜错误输入血液引发的感染,进而导致的不良结果;
5.因为病患的主观原因导致诊断及治疗的拖延,最终因果循环到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
6.
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如自然灾害等环境因素。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