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阶段购置不动产的行为,既牵涉到各方的资金投入问题,同时也触及到房产购买权以及
使用权的分配问题,极易引发唇枪舌剑的纷争。
倘若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决定共同筹资
买房,便必须预先明确买房的主旨,确定各自的投资金额和所有权归属等关键方面,并通过严谨且系统化的书面协议加以明文规定和固化,如此一来,即使在未来的日子里出现了争议和
纠纷,我们也可以依据这份签署过的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据我国
民法所确立的
自愿原则,只要民众自愿地行使其
民事权利并且未违背法律
法规与良好的社会秩序,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所以,在恋爱期间,双方若就
财产权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理应遵循该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安排。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
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