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需收件人签收的
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有效送达:
采用邮政快递或挂号信函的形式;
通过在公共媒体发布
债权转让公告;
亦或是直接拨打
债务人的电话,并
保证通话过程中的录音记录清晰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债权人选择哪种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都必须确保其通知事项被债务人实际接收到。
只有在完成充分的通知程序之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行为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对债务人生效约束力。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