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
劳动合同时,对确认双方
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我们可以参考如下凭证:
首先,
工资支支付凭证或相关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详尽记录;
其次,由用人单位颁发给
劳动者的身份象征——“工作证”及“服务证”等能直接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另外,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等详细的招用记录也是重要
证据之一;
此外,考勤记录也应视为
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最后,其他同类工作者的
证人证言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可作为证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