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立法条款,工程监理公司在符合以下情况时,需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1、监理公司与建设业主或建筑施工机构存在勾结行为,以
欺诈手段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发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不应被视作合格品的建设工程、建筑原材料、构件以及设备,在未经仔细检验与核实后签署合格结论,进而导致受害者利益受损的,也须承担同样的连带赔偿责任。
《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