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无论是
定金还是
订金均具备退还的可能性。
对于“定金”而言,主要存在两大应用场景:
首先若双方交易得以圆满完成,定金便会被自动转化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反之,倘若出现买卖无法达成的情况,定金将转变为违约方应支付的惩罚性款项。
假设违约行为发生在支付方身上,那么就丧失了索回该笔费用的权力;
而如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系由于接收方造成,则接收方需向支付方双倍偿还所收到的定金。
然而,同“定金”仅有一字之差的“订金”,却在法律上尚未形成明确的定义。
在传统的书面语境中,“订”通常被视为缔结或预定的意思。
假如合同能够有序地进行,订金将会成为合同的缴费总额的一小部分。
但如果不幸的是,合同执行遭遇挫败,无论责任归属在哪一方,订金均可依法予以退还。
然而,根据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
法规设定,订金并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性质。
因此,即使支付订金的一方声称享有定金的权利,也难以获得人
民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