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
拖欠债务情况下提出
起诉要求与女方
离婚,女方是否需承担相关责任,主要取决于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之间共同应负的责任。
若债务符合
夫妻共同债务之特征,那么女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起偿债的责任,根据现有法律
法规,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债务有同甘共苦、分担债务偿还的责任;
然而,如该笔债务被确认为是某一方单独应承担的
个人债务,此时女方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财务上的压力。
所谓的“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特定的类型:
(一)婚前某单方面借钱购买的财物已经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资产,而为购买这些财物所产生的债务自然也归于全体负担;
(二)夫妻为了维护家庭正常运转所产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其中某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得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花费或分享给配偶而产生的债务;
(四)夫妻中的某一方或双方因患病治疗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应对法律规定有
赡养义务之人进行救治期间产生的债务;
(五)
抚养未成年子女所需的经济开支所产生的债务;
(六)得承担赡养义务的老人生前所背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间的其中一方或双方的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八)为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的社会交往消费而产生的债务;
(九)夫妻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列入共同应履行的债务;
(十)其他在司法实践中被公认为应属夫妻共同应负的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