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相关合同出现标价错误并且属于显而易见的严重不公或重大疏忽现象时,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撤销;
如标价错误并非显性不公,此种情况下合同双方依旧有权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进行撤销处理。
然而,当
合同生效之后,其基本条款所依赖的条件却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未预见到且并不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的重大变动,此时,若要求继续履行此项合同会对某一方产生显著不公正待遇,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重新参与与对方的商议,以期找寻其他解决方案。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