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出现配偶中任何一者对婚姻行为失责,即发生了
婚外情现象,除非此方主动提出完全放弃对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权,否则不得强迫他或她接受精神上的脱离家庭生活的
处罚。
当夫妻在
离婚程序中处理有关的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参与和分割权,即便其中有一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履行
责任方面有过失,亦无权剥夺他们在处理夫妻共有的
产权中所应享有的权益。
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们都不应该强制要求某一方在
离婚后彻底身无分文,除非经由对方同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