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男方享有
孩子抚养权,女方仍有权享有
探视权,即男方所应享有的
监护权中的探望权。
然而,倘若男方出于以下五种情况之一,则可以终止他的探视权,直至该等情境消失方可恢復该项权利:
(1)探望权的拥有者系无
行为能力者或被限制行动的成年人;
(2)探望权拥有者身患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生命体征的重大病症,极可能对子女的健康产生危害;
(3)探望权拥有者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侵害或
犯罪行为,危及到他们的权益;
(4)探望权拥有者与其子女关系极其恶劣,子女持坚决反对态度并拒绝与其再度接触;
(5)除上述情况外,任何对于子女身心健康构成威胁的特殊状况皆可视为终止探视权的理由。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