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
合同违约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同时主张损失与
违约金的。
究其原因,在于倘若我们针对同一种违约行为,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
赔偿实际损失,那么赔偿结果就有可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
在这种局面下,
违约责任便演变成了具有
处罚性的性质,这显然违背了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
然而,若违约金的金额相较于守约方的真实损失而言明显偏低,那么在此前提下,守约方可同时寻求
赔偿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