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复议程序展开期间,一般的
行政行为通常不会暂停执行,除非出现下列几种情形时才可能暂时中止履行:
第一种情况是,被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请求。
第二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机构经过审查和判断后,感觉到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的措施。
第三种情况是,在申请人提出要求后,经行政复议机构认真分析与斟酌,认定该要求合理并作出了同意其请求的决定。
最后一种情况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