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车主有权请求
赔偿,然而其并无法行使
代位求偿权。
所谓的车险
代位求偿,亦可称之“权益转让”,乃在因由第三方之过失而导致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损毁之际,保险公司在依照保险合约支付保险金额之后,依法享有
被保险人对相关损失的全部权益及补偿,此等权益可经由被保险人以自身名义向第三方直接提出索偿要求或者发起索赔
诉讼程序使用。
《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
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