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要义在于,若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
行政行为触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则他们方有资格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二项规定指出,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起诉的行政行为存在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却未正式
提出诉讼请求;
又或是在案情处理过程中,与处理结果存有利害关联的相关者,都可视为第三人并通过申请参与
诉讼流程,或者经过法院通知后加入到
诉讼环节中来。
此外,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促使第三人承担责任或损害其权益的判决,该第三人享有依法提起上诉的权利。
《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