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国家将继续深化和改善对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调整改革工作。
在城市落户的农民可以选择主动有偿地放弃或转让他们持有的
宅基地使用权。
在宅基地分配使用方面,我们遵循“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然而,若所处地区人均耕地资源稀缺,但二、三产业却发展蓬勃,则可能不再采取单独散布的方式分配宅基地,而会转为在村庄内部建设集约型农村
公租房及住宅社区,以实现每家每户均享有一套住房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有所明确规定:
一旦获得国家征收土地的授权,在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进行公开宣告并且组织其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