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需对
行政诉讼事项向更高一层法院
申请再审时,应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调解书产生
法律效力之后的六个月之内提出。
依据我国现有
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欲向其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也须遵循相同的时限要求,同样将其申请书
递交至法院裁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
然而在例外情况下,申请人可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时限要求内提起再审请求,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出现了
新证据,该份
证据足以证明前述裁决有误且需要予以纠正;
(2)发现原判决、裁决所依据的重要事实的证据系
伪造;
(3)用以支撑原判决、裁决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或者变更;
(4)
审判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有涉及
贪污受贿、
滥用职权、司法不公等不当行为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