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了对以下情况停止
执行死刑的权利:
(一)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司法裁决可能存在错误;
(二)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主动揭露并证实其曾经存在严重的
犯罪行为或立下了其他重大功勋,该等因素可能需要司法系统重新进行
刑法判断,从而更改原有的裁定结果;
(三)罪犯目前正处于怀孕阶段。
对于判定"可能存在错误"的司法裁决,其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一)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罪犯可能还涉嫌其他尚未查证的犯罪行为;
(二)
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分子已被拘捕归案,这将会对罪犯应受到何种
刑罚产生潜在影响;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收到了暂停或终止执行死刑的命令,这也可能会对罪犯的
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四)判定可能出现其他类型的错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
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
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