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
证人依法承担了
保证责任之后,将有资格对
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倘若被
担保的债权附带有人的担保,倘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产生了
当事人所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情况,此时
债权人应当依照约定来实现其债权。
如果未曾作出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而存在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就物的担保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也有权寻求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
当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承担了
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同样地,保证人在尽职尽责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自然也拥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法律权益。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