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应发
工资为
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准参数。
对于
经济补偿,应按照
劳动者在企业中所拥有的工作年限,以期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基准工资的方式来实施补偿计算。
若劳动者工作年限在六个月及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则将其视为一完整年度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额将仅视为半个月的工资额度。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