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构成票据
欺诈的情境包括:
(1)因不明了金融票据属于伪造、
变造或是已经过期的情况,而无意中加以采用;
(2)在误以为他人之金融票据为自身所有的情况下加以使用;
(3)在交易中因缺乏充分的知识和信息而误以为存款余额充足,却因此时尚导致
空头支票的签订或其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支票的签署;
(4)在进行承兑
汇票、期票等开具过程中因过失而对相关内容作出错误的记录;
(5)在未察觉到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存在伪造、变造问题的情况下,对此类物品进行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
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